已依法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合格意見書或消防驗收備案憑證(抽中的需檢查合格)的建筑 ,僅為場所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的,不涉及新建、擴建和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其建筑類別、使用功能、防火分區(qū)及其分隔設施、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置未變,未改變原裝修材料或火災危險性,符合國家消防規(guī)范及技術標準的,無需重新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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