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fā)〔1996〕2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fā)〔1999〕〔2024〕34號)和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等社團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59號等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成立“老鄉(xiāng)會”、“戰(zhàn)友會”的,一律不予審批;對申請成立“校友會”(包括“同學會”等類似組織)的,要從嚴掌握??h(市)、地(市)成立“校友會”,必須先經省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辦理登記手續(xù)。
咨詢電話:縣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股:0752-816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