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滿六十天屆滿。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huán)境保護廳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博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地址:惠東縣平山華僑城文景路1號,郵編:51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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